三十二年律師生涯的回顧
第五十八屆律師節感言
今(94)年9月9日是第五十八屆律師節,欣逢此節慶,緬懷律師先進爭取設立律師制度所締造的法治基礎,實在感到無限的景仰和崇敬。慶祝律師節的意義,一方面在於勉勵全體律師維護律師職業尊嚴並體認社會責任之重大,更加善盡職責以完成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另一方面也是期待全國人民共同認識律師制度、重視人權保障、使我們的國家成為民主法治的典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國律師公會)為慶祝第五十八屆律師節,援例發行律師節特刊,特就32年律師生涯,如何參與律師公會會務的心路歷程,略述感言。
民國四十七年我畢業於屏東師範學校,服務國民小學教職三年後,保送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系深造。在校期間因曾至台大法學院旁聽法律課程,對法律發生濃厚興趣。未幾通過司法官高等檢定考試,嗣後三次參加司法官高等考試,皆因些微分數差距,名落孫山。不料五十五年司法官高等考試,竟然僥倖榮獲優等榜首,從此正式與法律人結緣。
民國62年6月21日因個人生涯規劃,辭卸法官職務,轉任律師,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民國68年11月,基於深信律師及律師公會努力的方向,一方面應本於在野法曹的地位,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在朝法曹〈法官與檢察官〉共同建設值得人民信賴的健全司法制度。一方面應基於在野法曹之精神,發揮積極制衡在朝法曹不當行使司法公權力的功能,並經由正當法律程序,維護人性尊嚴之認知,我毅然決定參加高雄律師公會改制後(指高雄市升格院轄市)歷屆理監事選舉,俾便為健全高雄律師公會內部典章制度,提昇社會地位及塑造良好律師形象略盡棉薄之力。依據高雄律師公會檔案紀錄,我先後擔任高雄律師公會改制後第一、二屆監事、第三、四屆常務理事、第五屆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第七屆首任理事長、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召集人、第八屆全國律師公會代表及律師研修委員會召集人等職務。民國89年8月擔任全國律師公會第五屆理事,民國91年11月擔任全國律師公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民國93年11月擔任全國律師公會第六屆第三任理事長,民國94年7月代表全國律師公會擔任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長。謹將26年來我如何為高雄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公會的會務工作,付出時間與心力,擇其意義重大者,敘述如下:
壹、提高律師公會地位
民國84年12月我就任高雄律師公會第七屆首任理事長之初,即積極向高雄地區院檢首長,提出二件頗有意義之建言。其一、第五十一屆司法節慶祝大會於85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高雄高分院五樓大禮堂舉行,承辦單位援例邀請高雄律師公會參加,惟各機關首長席位均設在台上,獨漏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長,此舉顯不尊重律師制度,經商請秘書長黃勇雄與承辦單位溝通後,終獲圓滿解決。其二、以往高雄地區法官、檢察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院方係由院長與律師公會輪值常務理事共同主持,檢方則由檢察長單獨主持,經商請秘書長黃勇雄與高雄地檢署承辦單位溝通後即改由檢察長與公會理事長共同主持,從此奠定在野法曹與在朝法曹平起平坐之地位。
就我記憶所及,最近幾年司法院每年均由翁院長率領副院長及各業務單位主管與全國律師公會理監事舉辦業務座談會與餐會,由翁院長與我代表全國律師公會共同主持;但是法務部與全國律師公會卻無類此互動關係。93年12月18日法務部李貞慧科長列席全國律師公會第六屆第11次常務理事會時,我藉報告93年12月2日司法院與全國律師公會理監事舉辦業務座談會之機會,當場向法務部李貞慧科長表達,全國律師公會希望法務部與全國律師公會能有類似司法院與全國律師公會之互動關係。想不到兩週後法務部立即有善意回應。李貞慧科長正式告知,陳定南部長從善如流,決定於94年1月25日率領各次長及各業務司長與全國律師公會理監事舉辦業務座談會與餐會〈按此時陳定南部長已決定辭職準備競選宜蘭縣長〉。尤有甚者,施茂林部長再於94年8月29日率領各次長及各業務司長與全國律師公會理監事舉辦第二次業務座談會與餐會,如此互動關係,實在值得肯定與讚賞。
94年1月10日司法院慶祝第六十屆司法節及司法文物暨美展節開幕典禮,僅安排法務部長陳定南及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致詞與共同剪彩。94年3月16日法務部舉行檢察長聯合交接典禮,亦僅安排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及全國律師公會祕書長蘇友辰〈按法務部於交接典禮前夕臨時通知,我礙於重要庭期,未克親自參加〉致詞。這兩件事情充分展現審、檢、辯三足鼎立的互動關係。
最高法院檢察署吳英昭檢察總長為展現貫徹「司法為民」的理念,於94年5月6日召集審、檢、辯三方舉行座談會,共同研討如何加強落實刑事訴訟新制,由吳英昭檢察總長與與我代表全國律師公會共同主持,顯示相當尊重律師制度。
貳、協助推動司法改革之具體措施
依據我個人的認知,檢察官、律師、法官參與刑事案件之偵查,辯護、審判,所尋求之公平正義,僅及於具體個案。但是檢察官、律師、法官基於從事司法之實務經驗,配合法律學者之前瞻性理論,提供制定法律或修正法律之寶貴意見,讓立法院通過符合公平正義之法律,其影響必定非常深遠。套句佛門用語,真是功德無量。
民國79間,我參加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曾提案建議民事訴訟應採取集中審理制度,以節省無意義之開庭次數,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十年後此項制度終告實現,差堪告慰。
參與民刑事裁判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證明者,均得為民刑事確定裁判之再審事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條第一項第五款)。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條第一項第五款後半段已增訂「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惟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尚未配合為相同之修正,致使民刑訴訟當事人權益之保障有所差別,有違平等原則,亟待謀求補救。我曾於 90年 5月26 日全國律師公會第五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建請司法院儘速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向立法院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增訂後半段「或因該訴訟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經該次會議決議照案通過,函請司法院參酌。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已增訂後半段「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94年11月10日我接任全國律師公會第六屆第三任理事長後,司法院先後聘用我代表全國律師公會擔任「法官法草案研商會」、「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及「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縱然開會次數密集,勢必經常南北搭機往返,我仍欣然接受。惟恐因偶而礙於重大案件撞期,無法全程參與,致使律師界的意見無從表達,乃建議開會次數較密集之「法官法草案研商會」、及「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增聘蘇友辰秘書長為委員,亦為司法院所接受。綜觀以上三個法案之制定或研修過程,司法院相當尊重律師界的意見,值得肯定。尤其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羅秉成大律師精心策劃由全國律師公會與台北、台中、台南及高雄等地方律師公會共同舉辦「刑訴新制修法動向之說明與對話座談會」,司法院刑事廳劉令祺廳長每場座談會都率同蔡彩貞副廳長、范清銘法官兼科長到場傾聽與會者的寶貴意見,所展現公務員的敬業精神,實在值得敬佩。
94年4月22日我代表全國律師公會應邀參加「司法官第四十六期訓練課程諮詢會議」,曾提出下列兩項建言:從律師界看訓練所的整體課程,課程的安排顯示在訓練所階段缺少培養法官重視人權、尊重律師制度的精神。律師的課程只有二個小時「我國律師制度與功能」。忽視人權及不尊重律師制度、喜歡在法庭羞辱律師的法官與好法官雖然不能劃上等號,但是忽視人權及不尊重律師制度、喜歡在法庭羞辱律師的法官,絕非人民心目中的好法官,要無置疑。因此,如何啟發準法官重視人權及尊重律師制度的觀念,應該是司法官訓練所設計法官訓練課程的首要課題。司法官訓練所如果有此種體認,可安排資深的律師與學員們以座談會的方式就律師界發現的法官偏差行為,提供準法官日後工作時改進之參考〈司法官訓練所已安排我擔任我國辯護制度之講座〉。其次,法官已經享有獨立審判的空間,是多年來司法改革的具體成果;基於權責相符的理念,應該建立事後監督法官及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始能提高裁判品質,樹立司法威信。法官所作的裁判是可受公評的事項,法官所作的裁判如果具有顯然違失情事,絕非單純審級救濟的問題,而是應該課予某種程度的責任。由於全國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之堅持〈按我曾於 90年2 月27 日全國律師公會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建議及法官法草案研商會議再三主張研議中之法官法草案應將確定裁判之違誤,列入法官評鑑及懲戒之事項〉,司法院已同意於法官法草案將因故意或過失,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違失者;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列入法官評鑑及懲戒之事項。因此,如何培養準法官體認權責相符的理念,應該是司法官訓練所設計法官訓練課程的重要課題。
參、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人民訴訟權益
依據司法院公布之統計資料,多年來由律師為當事人所提起之民事第三審上訴事件,平均高達50%以上經最高法院透過內容實質相同之「例稿」,以上訴理由狀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為由,從程序上逕以不合法裁定駁回。不但產生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有無遭受侵害之疑慮;而且造成當事人與其委任律師間關係之緊張,無異羞辱律師職業尊嚴,致使律師界強烈質疑最高法院動輒以例稿裁定駁回民事第三審上訴之適法性及正當性。有鑑於此,我擔任全國律師公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期間,即於92年11月10日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提案成立因應此項問題之專案小組。並先行發函各會員公會轉請律師提供最高法院以例稿裁定駁回民事第三審上訴確有瑕疵之具體案例,交由專案小組成員進行初步審查。
94年11月10日我接任全國律師公會第六屆第三任理事長後,將促請最高法院慎重檢討以例稿裁定駁回民事第三審上訴之適法性及正當性之爭議,列入全國律師公會重要工作之一。其具體措施先將全國律師所提供最高法院以例稿裁定駁回民事第三審上訴確有瑕疵之具體案例64件,經專案小組成員初步審查結果,挑選25件分別聘請台灣大學法律系沈冠伶助理教授及高雄大學法政系黃國昌副教授審查。沈冠伶助理教授負責審查11件,其中6件認為確有瑕疵;黃國昌副教授負責審查14件,其中9件認為確有瑕疵。然後分別於台北、 台中、高雄與地方律師公會共同舉辦「民事第三審上訴制度研討會」,邀請最高法院吳明軒庭長〈由我率同全國律師公會常務理事陳傳岳、呂傳勝、姜志俊及監事會召集人賴國獻拜訪吳啟賓院長後經該院指定〉、法律學者沈冠伶助理教授、黃國昌副教授、許士宦副教授及律師代表陳志雄律師擔任報告人,分別就「第三審上訴之功能定位及判決違背法令與許可上訴之審查基準」以及「『上訴理由狀是否已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審查基準──實際案例之分析與檢討」兩項議題,提出研討報告,並與所有參與之律師交換意見。此三場研討會於北、中、南三區均獲得律師熱烈地迴響,參與人數打破歷年任何研討會之紀錄,〈台北場360、台中場100、高雄場140〉足徵執業律師對本議題所抱持之高度關注。
全國律師公會彙整三場研討會中,學者專家、律師代表以及與會之執業律師共同研討所凝聚之共識及獲致之結論,針對不同之特定議題,分別簡要列點整理,經全國律師公會第六屆第17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函請最高法院慎重檢討民事第三審上訴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人民訴訟權益。
肆、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行政,如有濫權擴權而侵犯人民權益之虞,律師應基於法律專業知識,勇於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以維護人民之權益。
全國律師公會鑑於88年12月間,經濟部依據法務部之釋示,認定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增列「逾期應收帳款」之催收為不違法,而准許一般公司辦理該項催收業務。因欠缺有效規範監督管理,衍生討債公司之設立,形成社會犯罪與治安重大問題,迄今無法收拾。如再容許非法律專業者設立公司准予「法律顧問網」為名,則一般地下討債公司再借殼上市,對社會秩序之破壞更具殺傷力。前車之鑑不遠,不容再重蹈覆轍,否則主事者應負行政重大違失責任。因此,全國律師公會得悉經濟部依據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檢字第0930037784號函釋,准許一般民眾申請公司名稱冠以「法律顧問網」,違反律師法等相關規定,乃迅速商請蘇友辰秘書長聯合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向經濟部及法務部提出嚴正交涉,迫使經濟部召開跨部會議處理,最後由法務部於94年1月17日再作出法檢字第0930052940號函補充解釋,經濟部再據以將現有申請案全部凍結,已核准兩家公司考慮尋求法律依據,予以撤銷許可。
伍、重視律師在職訓練
律師服務屬專業知識之提供,法令多如牛毛,增刪修正頻繁,律師為提昇專業服務之品質,應該隨時進修,吸收法令新知。因此,我擔任首任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長及接任全國律師公會第六屆第三任理事長期間,曾分別舉辦多次法律專題講演,旨在提供律師同道自我進修之機會。歷次法律專題講演,承蒙院檢司法人員報名參加,共襄盛舉,象徵審、檢、辯三種角色的良性互動。
立法院於94年1月7日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是三十年來歷經專家學者、政府官員、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等許多人無數次努力研修、整合的結果,其內容幾乎大幅翻動已施行超過半世紀的現行刑法條文,其中所欲彰顯的「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及漸進廢除死刑的配套思維,實在有賴審、檢、辯、學共同努力實踐立法精神,才能達成修法所期待的目標。由於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國明大律師的精心策劃,全國律師公會與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律師公會陸續舉辦九場刑法修正後相關實務問題學術研討會,敦聘台灣刑事法學會甘添貴、柯耀程、張秀卿等著名教授擔任講座,報名参加的律師非常踴躍,充分展現律師同道自我期許精研法令之精神。
陸、律師公會內部典章制度之建立
由於律師公會理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如欲律師公會會務運作制度化,必須建立律師公會內部典章制度。高雄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實施要點」、「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高雄律師公會推薦律師轉任法官審查辦法」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外推薦人選辦法」、「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93年8月21日修正版〉等典章制度,均由我主稿(按高雄律師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內容,已幾乎為屏東律師公會全盤借鏡)。其中為會務工作人員爭取參加勞工保險福利及退休制度,均曾積極促其實現。
柒、發行定期刊物
律師公會的角色及定位,固然見仁見智。惟律師公會深具批判性格與制衡功能,要無置疑。因此,律師公會應發行定期刊物藉以凸顯其批判性格與制衡功能。高雄律師公會章程第四條將法學研究及刊物出版事項,列為律師公會八大任務之一,頗具前瞻性。然而高雄律師公會數十年來尚無定期刊物之發行,相較於台北律師公會自林敏生大律師膺任第一任理事長後即開始定期發行「律師通訊」,每期發行五千冊,寄送全國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教授,中央民意代表、各大圖書館,迄今已發行311期(至94年8月止),內容豐富,頗有好評,以及台南律師公會自陳昭雄大律師膺任第一任理事長後,已經發行「台南律師會訊」120期(至94年8月止),實在值得高雄律師公會效法借鏡。84年12月我就任高雄律師公會第七屆首任理事長後,特於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自民國85年1月份起發行定期刊物,每期暫發行二千冊,取名「高雄律師會訊」,藉此呼籲公會全體律師同道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共同塑造良好之律師形象。高雄律師會訊的內容,除報導會務、會員動態以及轉載法令新知外,尤著重廣徵司法改革的建言及確定裁判的評釋。「高雄律師會訊」不僅是律師同道相互溝通的園地,更熱切盼望法學專家及在朝法曹參與耕耘,倘能就律師執行職務之缺失提出針砭意見,尤所歡迎。 高雄律師會訊創刊號付梓,承蒙法務部馬英九部長寵賜刊頭墨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金欽公院長、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暑張順吉檢察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呂朝澤院長等轄區司法首長暨最高法院法官白文漳踴躍賜稿指教,實在給予「高雄律師會訊」無比光彩。高雄律師會訊連續發行卅六期後,自88年1月起改為雙月刊,並重新設計封面,充實內容,先後總編輯吳小燕、林瑩蓉律師、盧世欽律師為高雄律師會訊所付出之心血,值得肯定,相信必然永垂會史。
我陪伴高雄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公會一路走來,已逾廿六年,始終如一,無怨無悔,全國律師公會第五、六屆理監事聯席會出席率百分之百。高雄律師公會秘書長黃勇雄及全國律師公會秘書長蘇友辰分別鼎力協助我綜理會務,犧牲奉獻,惠我良多以及在會務運作方面曾經給予我很多指教與支持之律師道長,我將終生感念不忘。擔任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及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長,為律師終生夢寐以求的最高榮譽,非常感謝律師同道對我的肯定與支持,我將永遠珍惜這項榮譽。94年11月10日我將卸任全國律師會理事長,雖然我已決定不再擔任律師公會任何職務,但是我仍願意永遠擔任律師公會的志工,繼續為律師公會犧牲奉獻,讓我可以輕聲自語:「我總算沒有虛度此生!」〈摘自美國名將麥克阿瑟為子祈禱文I have not lived in vain!〉
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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