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長蘇吉雄(Chi-Hsiung,SU)先生與他的family tree的blog
嘩!是爸媽的第一則分享耶!!Adrian真是個可愛的baby跟他的三個哥哥一樣^^
Hey, first post by Dad! Very good! Practice makes perfect! We welcome more posts from Dad and Mom!Jack
Dear Family高雄律師公會今年九月發行六十週年紀念特刊,有兩篇與我有關的文章,其中一篇是律師同道美化我的生平事跡,另一篇是我的專業寫作,先讓大家分享第一篇文章。Dad蘇吉雄律師簡介羅鼎城律師 撰西元1965年,蘇律師自當時的省立臺灣師範大學(現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畢業後,憑藉著在校期間至臺灣大學法學院旁聽法律課程,因而對法律所產生之濃厚興趣,一舉通過司法官高等檢定考試,並於55年度司法官高等考試中榮獲優等第一名及格。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八期結業後,蘇律師先後經派任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推事(法官)(西元1969年至西元1973年),其後,蘇律師因個人之生涯規劃,辭卸法官職務,轉任律師,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迄今整整36年。 蘇律師在繁忙的律師業務之餘,仍不忘其所肩負在野法曹之使命,並深信律師及律師公會努力的方向,一方面應本於在野法曹的地位,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而與在朝法曹〈法官與檢察官〉共同建立一值得人民信賴的健全司法制度;另一方面應基於在野法曹之精神,發揮積極制衡在朝法曹不當行使司法公權力的功能,並經由正當法律程序,維護人性尊嚴之認知。為此,蘇律師毅然決定參加高雄律師公會改制後(指高雄市升格為院轄市)歷屆理、監事選舉,為達到健全高雄律師公會內部典章制度、提昇社會地位及塑造良好律師形象之目標,盡一己之力。 蘇律師先後擔任高雄律師公會改制後第1、2屆監事、第3、4屆常務理事、第5屆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第7屆首任理事長、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召集人、第8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及律師研修委員會召集人、司法院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委員、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法官法草案協商會議委員、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委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典試委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等職務,並於民國89年8月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5屆理事、民國91年11月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6屆常務理事、民國93年11月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6屆第3任理事長、民國94年7月代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擔任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長。在著作方面,蘇律師於就任高雄律師公會第7屆首任理事長後,為呼籲公會全體律師同道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共同塑造良好之律師形象,特於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自民國85年1月起發行定期刊物,並取名「高雄律師會訊」。自斯時起,高雄律師會訊不僅是律師同道們相互溝通、交流的園地,其內容尚包含相關會務報導、會員動態及法令新知之轉載等。此外,蘇律師著作等身,其所著之「最新民、刑法律判解彙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適法性之採討」、「檢覆及格取得律師資格者得否充任民間公證人」、「勞工退休請求權得否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評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或有債務與遺產稅扣除額之探討」、「大法官會議第362號解釋及第596號解釋之聲請書」、「我國辯護制度」、「新舊刑事訴訟有關辯護制度施行成效及檢討」、「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上訴之限制學術研討會』與談人書面報告」等書籍及文章,對於我國法律實務與學術之進展均助益良多。美國著名律師克萊倫斯.丹諾(Clarence Darrow),其一生秉持正義理念,不但替無力打官司的人民進行義務辯護,更長期獻身為自由、人權而奮鬥。若謂司法官是要耐的住寂寞的工作,那麼,律師則是必須能負擔沈重壓力且具有高度公益性的職業,蘇律師30餘年來對於高雄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乃至於我國司法實務的貢獻,儼然是臺灣的丹諾,其律師風範,更是值得後生晚輩傚仿及遵循者。
嘩!是爸媽的第一則分享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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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的三個哥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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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高雄律師公會今年九月發行六十週年紀念特刊,有兩篇與我有關的文章,其中一篇是律師同道美化我的生平事跡,另一篇是我的專業寫作,先讓大家分享第一篇文章。
Dad
蘇吉雄律師簡介
羅鼎城律師 撰
西元1965年,蘇律師自當時的省立臺灣師範大學(現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畢業後,憑藉著在校期間至臺灣大學法學院旁聽法律課程,因而對法律所產生之濃厚興趣,一舉通過司法官高等檢定考試,並於55年度司法官高等考試中榮獲優等第一名及格。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八期結業後,蘇律師先後經派任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推事(法官)(西元1969年至西元1973年),其後,蘇律師因個人之生涯規劃,辭卸法官職務,轉任律師,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迄今整整36年。
蘇律師在繁忙的律師業務之餘,仍不忘其所肩負在野法曹之使命,並深信律師及律師公會努力的方向,一方面應本於在野法曹的地位,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而與在朝法曹〈法官與檢察官〉共同建立一值得人民信賴的健全司法制度;另一方面應基於在野法曹之精神,發揮積極制衡在朝法曹不當行使司法公權力的功能,並經由正當法律程序,維護人性尊嚴之認知。為此,蘇律師毅然決定參加高雄律師公會改制後(指高雄市升格為院轄市)歷屆理、監事選舉,為達到健全高雄律師公會內部典章制度、提昇社會地位及塑造良好律師形象之目標,盡一己之力。
蘇律師先後擔任高雄律師公會改制後第1、2屆監事、第3、4屆常務理事、第5屆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第7屆首任理事長、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召集人、第8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及律師研修委員會召集人、司法院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委員、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法官法草案協商會議委員、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委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典試委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等職務,並於民國89年8月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5屆理事、民國91年11月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6屆常務理事、民國93年11月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6屆第3任理事長、民國94年7月代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擔任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長。
在著作方面,蘇律師於就任高雄律師公會第7屆首任理事長後,為呼籲公會全體律師同道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共同塑造良好之律師形象,特於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自民國85年1月起發行定期刊物,並取名「高雄律師會訊」。自斯時起,高雄律師會訊不僅是律師同道們相互溝通、交流的園地,其內容尚包含相關會務報導、會員動態及法令新知之轉載等。此外,蘇律師著作等身,其所著之「最新民、刑法律判解彙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適法性之採討」、「檢覆及格取得律師資格者得否充任民間公證人」、「勞工退休請求權得否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評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或有債務與遺產稅扣除額之探討」、「大法官會議第362號解釋及第596號解釋之聲請書」、「我國辯護制度」、「新舊刑事訴訟有關辯護制度施行成效及檢討」、「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上訴之限制學術研討會』與談人書面報告」等書籍及文章,對於我國法律實務與學術之進展均助益良多。
美國著名律師克萊倫斯.丹諾(Clarence Darrow),其一生秉持正義理念,不但替無力打官司的人民進行義務辯護,更長期獻身為自由、人權而奮鬥。若謂司法官是要耐的住寂寞的工作,那麼,律師則是必須能負擔沈重壓力且具有高度公益性的職業,蘇律師30餘年來對於高雄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乃至於我國司法實務的貢獻,儼然是臺灣的丹諾,其律師風範,更是值得後生晚輩傚仿及遵循者。